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