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