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