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