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涵闸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