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害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