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拆解电子废物,应当按照废物性质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属于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