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