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