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八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蓟州区山区个别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实行土葬。具体土葬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