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