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