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教师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教师医疗费应当优先予以报销。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待遇。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