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七条已废止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