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暂扣的设备和物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