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