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属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制定和落实处理、处置和管理方案,作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依据。以危险废物或部分添加危险废物替代原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