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