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