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