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禽类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