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肉品品质检验者、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
(五)有害腺体;
(六)屠宰加工质量;
(七)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
(八)种猪及晚阉猪、奶公牛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