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