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