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