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