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