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