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