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