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其他各类中等学校时,凭市、州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加分待遇。侨务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