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