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