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