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