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