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