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证技防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