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证技防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二)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四)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