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按其造价二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