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