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