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