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