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定点医疗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