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应当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