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