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