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