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