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现场查看;(二)查阅、复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三)采集、检测水样;(四)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排水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