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