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